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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7 年破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破字第8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和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和解時,應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並附具所擬與債權人和解之方案,及提供履行其所擬清償辦法之擔保。又和解之聲請不合破產法第7 條之規定,經限期令補正而不補正者,應駁回之,破產法第7 條、第10條第1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和解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3月1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應補正㈠財產狀況說明書(請明確說明聲請人名下各種財產之狀況,並提出證明文件)。㈡債權人清冊所列債權額之證明文件。㈢提供履行所擬清償辦法之具體有效擔保。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而本院上開裁定已於97年3 月13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上開事項,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永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美敏

裁判案由:聲請和解
裁判日期:2008-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