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簡上字第7號上 訴 人 張澄源即繹如齊神明會管理人 號訴訟代理人 甲○○上 訴 人 乙○○被上訴人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秀香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存在裁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8-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