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繼字第508號聲 請 人 丁○○
癸○○子○○己○○壬○○辛○○乙○○庚○○丙○○戊○○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陳明其等係被繼承人甲○○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97年2 月17日去世,聲請人願拋棄繼承云云,並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為證。惟查聲請人為拋棄繼承之聲明,未據提出完整繼承系統表及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等相關資料,經本院於97年4 月21日命其等於文到7 日內補正,該通知業分別於97年4 月23日、97年4 月22日、97年5 月
5 日、97年4 月25日、97年4 月20日送達,有送達回証附卷可稽,然聲請人迄未補正,是本件聲請程序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游秀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謝志鑫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