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09號原 告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返還出資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105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康弼周以上正本係照原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文斌裁判案由:返還出資等裁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8-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