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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7 年補字第 2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231號原 告 尚昱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原告因給付服務費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鴻德興股份有限公司等4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9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510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1,000元,尚應補繳48,51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康弼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文斌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報酬
裁判日期:2008-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