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254號原 告 新加坡商亞洲透析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原告因給付分配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明憲即華濟醫院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7,449,9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5,560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1,000元,尚應補繳604,56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康弼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