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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7 年補字第 2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256號原 告 甲○○原名為蘇振上列原告於民國97年7月29日具狀提起請求袋地通行權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康弼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文斌

裁判案由:請求袋地通行權
裁判日期:2008-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