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256號原 告 甲○○原名為蘇振上列原告於民國97年7月29日具狀提起請求袋地通行權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康弼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文斌裁判案由:請求袋地通行權裁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8-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