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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7 年補字第 2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298號原 告 甲○○上列原告於民國97年9月3日具狀提起請求袋地通行權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其所有彰化市○○段第292之2地號土地所增之價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康弼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文斌

裁判案由:請求袋地通行權
裁判日期:2008-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