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61號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原告於民國97年2月21日具狀提起撤銷不動產贈與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彰化縣○○鎮○○段建號290(即門牌編號為彰化縣○○鎮○○路○○○號)之建物價值。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康弼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