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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7 年補字第 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61號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原告於民國97年2月21日具狀提起撤銷不動產贈與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彰化縣○○鎮○○段建號290(即門牌編號為彰化縣○○鎮○○路○○○號)之建物價值。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康弼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文斌

裁判案由:撤銷不動產贈與
裁判日期:2008-0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