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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7 年親字第 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親字第90號原 告 甲○○

弄9號上列原告與被告丙○○、乙○○間請求否認婚生子女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請敘明本件究係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或否認子女之訴,並敘明請求之法律依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詹秀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顧嘉文

裁判案由:否認婚生子女等
裁判日期:2008-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