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62號上 訴 人 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乙○○間請求確認管理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03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月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