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35號原 告 乙○○原 告 丁○○原 告 甲○○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朱浩萍律師被 告 丙○○
樓訴訟代理人 洪宗仁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容忍通行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七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施嘉玫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35號原 告 乙○○原 告 丁○○原 告 甲○○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朱浩萍律師被 告 丙○○
樓訴訟代理人 洪宗仁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容忍通行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七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施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