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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7 年訴字第 2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8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返還出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三百九十四萬五千零八十九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六萬零一百五十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惠嬌

裁判案由:返還出資等
裁判日期:2008-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