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96號原 告 甲○○被 告 乙○○被 告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詐害債權行為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7月18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主文欄第二行中關於「塗銷」之記載,應更正為「撤銷」;事實及理由欄第四行中關於「塗銷」之記載,應更正為「撤銷」;第十五行中關於「未脫產而離婚」之記載,應更正為「為脫產而離婚」;原判決第二頁關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之記載,應更正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本裁定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施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