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17號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法定代理人 丙○○
地下1訴訟代理人 乙○○被 告 丁○○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無償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6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附表中關於「彰化縣○○鄉○○○段」之記載,應更正為「彰化縣○○鄉○○○○段」。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坐落地段誤載,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施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