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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7 年訴字第 4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17號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法定代理人 丙○○

地下1訴訟代理人 乙○○被 告 丁○○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無償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6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附表中關於「彰化縣○○鄉○○○段」之記載,應更正為「彰化縣○○鄉○○○○段」。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坐落地段誤載,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施嘉玫

裁判日期:2008-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