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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7 年訴字第 4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81號上 訴 人即原 告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振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塗銷所有權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3,7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6,445元。惟上訴人提起第二審,均未繳納上訴費用,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上述第二審訴訟費用,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美芳

裁判日期:2009-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