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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7 年訴字第 5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61號原 告 甲○○

號訴訟代理人 蕭博仁律師複代理人 丙○○被 告 全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詹漢山律師複代理人 謝英吉律師複代理人 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公司股東常會決議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主文第一項中關於「被告應提出公司章程、民國96年度財務報表之註釋」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提出公司章程、民國96年度財務報表之註釋供原告查閱及抄錄」。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本裁定主文所示之漏載,顯係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施嘉玫

裁判日期:2009-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