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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7 年訴字第 7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728號原 告 乙○○原 告 丁○○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柏霖律師複代理人 丙○○被 告 己○○被 告 戊○○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律師複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地役權登記請求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三日下午四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施嘉玫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6 日

裁判日期:2009-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