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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7 年訴字第 8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805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王一翰律師被 告 天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股東會議決議無效之訴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 3,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364,0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970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3,000元,尚欠新台幣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月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呂雅惠

裁判日期:2009-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