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960號上訴人即被 告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7,5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正禧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蕭美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