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財管字第37號聲 請 人 內政部彰化老人養護中心法定代理人 甲○○代 理 人 乙○○關 係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彰化分處法定代理人 曾平輝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中區辦事處彰化分處為被繼承人丙○○(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証號碼: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彰化縣彰化市○○里○○路○號,民國95年8月24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丙○○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丙○○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壹年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且自繼承開始起參年內大陸地區無人表示繼承者,被繼承人丙○○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丙○○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1項、第2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因院民丙○○先生業於民國(下同)95年8月24日亡故,渠遺留存於本中心代管之彰化光復路郵局郵政存簿儲金簿,截至96年12月21日止尚餘240,537元。丙○○之遺產多來自於政府每月發放零用金或補助金之遺留款,因無家屬且未預立遺囑,檢送遺款清冊、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死亡證明書影本、設籍本中心前之戶口名簿、除戶謄本、於本中心公費養護相關文件、內政部各老人之家及彰化老人養護中心公費院民死亡喪葬及遺留財物處理要點、本中心委託辦理故公費養護老人葬儀服務契約書、丙○○先生葬儀驗收紀錄及本中心支付喪葬費用支出憑證影本各乙份,爰依法指定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遺款清冊、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死亡證明書影本、戶口名簿影本、除戶謄本、公費養護相關文件影本、內政部各老人之家及彰化老人養護中心公費院民死亡喪葬及遺留財物處理要點、本中心委託辦理故公費養護老人葬儀服務契約書影本、丙○○先生葬儀驗收紀錄影本及本中心支付喪葬費用支出憑證影本各乙份為憑,自堪信為真實。又被繼承人之遺產,迄無人繼承,如經相當期間,仍無人繼承,依法歸屬於國家所有,且國家設置國有財產局,負責全國國土或財產之管理之事務,乃不僅是權利,亦是義務,從而本院認為指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中區辦事處彰化分處為被繼承人丙○○之遺產管理人應為適當,並依法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美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田慧賢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