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財管字第61號聲 請 人 內政部彰化老人養護中心法定代理人 乙○○代 理 人 丙○○被繼承人 甲○○○ 生前最後上列當事人間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1 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1項、第2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茲因內政部彰化老人養護中心已故公費院民甲○○○業於民國(下同)97年4月23日亡故,渠遺留存於本中心代管之水里郵局郵政存簿儲金簿,截至97年5月15日止尚餘49,746元。甲○○○係南投縣政府列冊低收入戶,因生活無法自理、行動不便,原於94年10月18日由兒子李雲龍以自費方式申請進住本中心接受照護,後經南投縣政府核發低收入戶證明於96年1月11日轉為公費養護。渠遺留本中心遺產多來自於政府每月發放零用金或補助金之遺留款。惟甲○○○於生前並未預立遺囑,遺體已由李雲龍申請領回處理喪葬事務。另甲○○○遺留本中心遺產,因李雲龍表示甲○○○雖仍有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惟於甲○○○生前彼此已無聯絡,亦無法確知親屬狀況,故無法依法召開親屬會議。依民法第1157、1158、1159、1160、1178、1179條之規定,被繼承人之遺產須經法院公示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其債務應優先於遺贈之受償,且繼承人應於公告期限內承認繼承,若無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該遺產管理人負編製遺產清冊、聲請法院公示催告、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等法定職責。為確保相對人之債權人及繼承人之權益,檢送甲○○○之遺款清冊、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死亡證明書影本、設籍本中心前之戶籍謄本影本、繼承系統表、原始戶籍謄本、於本中心公費養護相關文件影本、本中心公費養護老人遺體領回申請書及遺體領回領據等影本資料各乙份,請依法指定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依聲請狀以及卷附之繼承系統表可知,被繼承人尚有第一順位繼承人即李雲龍、李淑卿、李盈青、李淑媛等人,並有戶籍謄本、公費養護相關文件影本、公費養護老人遺體領回申請書及遺體領回領據影本等資料附於上開卷宗可憑,從而,本件尚無繼承人有無不明之情形,也無選任遺產管理人之必要。聲請人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美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田慧賢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