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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7 年重訴字第 1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139號上訴人 即原 告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返還借名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43,500元,應徵裁判費132,9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施嘉玫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等
裁判日期:2010-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