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8 年司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30號聲 請 人 甲○○

5巷1代 理 人 丙○○律師相 對 人 聯隆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派黃明看會計師為相對人之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檢查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拍賣債務人簡政儀在相對人之出資額新台幣(下同)340,000元(340股),經公開拍賣無人應買,嗣由聲請人承受,聲請人因而於民國95年12月8日取得相對人340股之股權,此有鈞院95年12月8日彰院賢執乙95年度執字第4512號執行命令可憑。上開鈞院執行命令之正本,亦同時寄送相對人及債務人簡政儀,此觀之上開鈞院執行命令正本欄之記載即明,而相對人之股數共為4,000 股,聲請人持有340股,即占相對人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8.5之股數,此揆諸經濟部97年09月15日經授中字第097338656680號函所檢送之聯隆紡織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股東名冊及章程影本各乙份即明。又聲請人之債務人簡政儀於相對人之股份,迄已由聲請人全數承受,相對人迄已明知簡政儀自95年12月間起,已非係其股東,卻猶於96年度分派股利62,444 元予簡政儀,此有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可憑。而相對人明知聲請人於95年12間起,已為其股東,卻未分配96年度之股利與聲請人,足見相對人之執行業務相關執行業務未恪遵法令且有背信之嫌。再者,相對人擁○○○鎮○○○段○○○○號、同段114地號、96120地號、107地號、105地號、103地號、102地號、101地號等8筆土地,此有土地登記簿謄本可憑。相對人卻於96年12月31日之資產負債表固定資產土地欄登記為0,此有聯隆紡織股份有限公司96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可憑,顯見相對人之資產負債表之編造為不實。爰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以檢查相對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等語。

二、按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聲請人提出相對人之公司變更登記表、股東名冊、公司章程、經濟部函、彰院賢執乙95年度執字第4512號執行命令、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土地登記謄本、聯隆紡織股份有限公司96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等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5年度執字第4512號卷核閱無訛,足認聲請人確為相對人公司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符合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聲請之要件,堪認屬實。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予選派黃明看會計師(通訊地址:彰化市○○路○段○○○號11樓)為檢查人,以檢查相對人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三、依非訴事件法第2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康弼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文斌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裁判日期:2009-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