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9977號聲 請 人 李忠謀相 對 人 童秀鳳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本院於民國98年9月16日所核發之確定證明書,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送達不能依民事訴訟法第136條及第137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惟依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郵務人員即證人楊緒棋於鈞院101年訴字第477號言詞辯論時之證言,伊於送達時送達通知書有可能均置於聲請人住所房牆壁的籃子裡,而未將其中一份黏貼於原告住所門首,與前開寄存送達之規定未盡相符,其送達是否合法,非無疑義,因此撤銷確定證明書等語。
二、經查證人即送達該支付命令之郵務人員楊緒棋於本院101年訴字第477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言詞辯論程序中到庭具結證稱:「(提示本院98年度司促字第9977號卷,該案件請郵局送達的支付命令及繕本1件是否由你送達?)是我送達的,送達的印象我已經不是很清楚,我都是按照規定送達,法院的送達我們都是送達二次,第三天去送的時後,如果沒有人在,我們就開立送達證書,如果有固定的信箱就放在信箱,如果沒有就貼在送達地址門的上方,這是作寄存送達的方式。(該案件當時比較具體的送達情形為何?)我印象中李先生大部分都不在…因為該住戶固定放信的地方比較會淋到雨,我會看天氣,有時候我會放在裡面大門的地方,當天的天氣有沒有下雨,或是好天氣我已經忘記,當天我應該是將通知書貼在家門口。(平常在寄存送達的時候,你是將通知書選擇貼在信箱或門上?)送達證書有兩張可以撕開,其中一張有背膠就用貼的,另一張如果有信箱就投入信箱或塞進門縫。…(原告的房屋固定放信的地方有沒有信箱?)原告房屋牆上有吊一個機車的籃子,我就將信放在籃子裡面,當天如果天氣好,我是將有背膠與沒有背膠的都放在籃子裡面,如果天氣不好的時候,送達到達的時候如果下雨,我會撕下沒有背膠的部分放在籃子裡面,有背膠的就貼在門口。(例假日或休假日有無送達?)平常送達時間沒有固定,要看我工作量,有時候在早上,有時候在下午,最早與最晚的時間大約是在早上九點到下午二點。(送達通知書上面有沒有告訴收信人去何處領取信件?)有的,送達通知書上面我們都是請收件人去警察局領取,我們會寫上到哪個特定的警察局或分駐所領取。」等語(101年訴字第477號卷113頁反面至114頁)。而本件支付命令之送達證書所載,對於送達方法欄內,證人已明確勾選「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已將送達文書:寄存於派出所、分駐所或警察所。」並將系爭支付命令改送「寄存溪湖派出所」,故系爭支付命令之送達係屬合法;且依證人上揭所述可知其對寄存送達之方式及上訴人住處狀況有相當程度之瞭解,其並已明確表示其均依照規定為送達行為,應認本件支付命令已為合法之寄存送達行為,聲請人聲請撤銷確定證明書,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