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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8 年司司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司字第27號聲 請 人即 清算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報慧豪鋁業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依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民國98年9 月2 日中區國稅徵字第0980043829號函覆略以:慧豪鋁業有限公司滯欠94年度營業稅新臺幣( 下同)920,336元,另經核估94年度營業稅罰鍰2,790,060 元,金額合計3,710,396 元。是聲請人應具狀補正業已繳納上開稅捐之完稅證明。

二、於慧豪鋁業有限公司依法清償上開債務後,聲請人應具狀補正「重新造具之慧豪鋁業有限公司清算期間收支表(須詳列清算期間各項收入與支出,支出部分應將繳納積欠稅捐列明)、損益表、清算申報書、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清算分配報告書等表冊暨該表冊業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田慧賢

裁判案由:清算完結
裁判日期:2009-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