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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8 年司家聲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家聲字第5號聲 請 人 乙○○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親屬會議會員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被繼承人甲○○之親屬系統表,包含:

(一)直系血親尊親屬、三親等內旁系親血尊親屬、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

(二)需記載上開親屬姓名、存歿、住址、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是否不能參加親屬會議或拒絕擔任親屬會議成員證明文件。

二、本件聯絡人:康股書記官(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312)。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康景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拾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淑女

裁判日期:2009-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