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家聲字第58號聲 請 人 曾智群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之遺產管理職務尚未終結,請釋明於未終結前聲請酌定報酬之必要性(若有收受本院民事執行處之拍賣價格陳述意見函,亦請提出,並陳報該執行程序是否已終結)。
(二)台端就遺產之管理,如為全體執行債權人之共同利益,而有費用支出,請具體說明,並檢附證據過院供參。
二、本件聯絡人:康股書記官(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312)。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康景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