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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8 年司拍字第 1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143號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非訟代理人 乙○○相 對 人 丁○○相 對 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丁○○為擔保債務,於民國(下同)86年12月4日,以其原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2,6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其抵押權存續期間係自86年12月4日起至116年12月3日止,以擔保其本人及債務人戊○○對原債權人保證責任彰化縣員林信用合作社現在及將來一切債務之清償,嗣聲請人於90年9月14日概括承受保證責任彰化縣員林信用合作社之全部營業、資產及負債,並於91年3月8日辦理抵押權變更登記,均經登記在案。又相對人丁○○於86年12月24日,邀債務人戊○○為連帶保證人,向保證責任彰化縣員林信用合作社借款60,0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等,到期日為87年12月24日,自借款日起按月攤還本金或利息,如對於債務之全部或一部不為清償,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債務人自87年10月21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60,0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等,而相對人丁○○設定抵押之不動產雖已部分移轉與相對人甲○○所有,然依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67條但書之規定,本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就抵押權設定範圍內,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經查,本件聲請經本院於98年3月18日、98年3月30日發函通知相對人丁○○、甲○○及債務人戊○○於10日內就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已於98年3月3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其等迄今仍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附表:(土地) 98年度司拍字第143號│├──┬───────────────────────────┬─┬────────────┬─────────┬──────┤│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001 │彰化縣│員林鎮 │和平 │ │112 │建│00 │13 │76.60 │87/10000 │①甲○○所有││ │ │ │ │ │ │ │ │ │ │ │;②重測前為││ │ │ │ │ │ │ │ │ │ │ │莒光段72-2地││ │ │ │ │ │ │ │ │ │ │ │號 │└──┴───┴────┴────┴────┴────────┴─┴──┴──┴──────┴─────────┴──────┘┌─────────────────────────────────────────────────────────────┐│附表:(建物) 98年度司拍字第143號│├──┬───┬───────┬───────┬───────┬─────────────────┬────┬───────┤│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 利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要建築材料│ 範 圍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及用途 │ │ │├──┼───┼───────┼───────┼───────┼───────────┼─────┼────┼───────┤│001 │172 │彰化縣員林鎮莒│彰化縣員林鎮和│鋼筋混凝土造15│12層:80.00;合計:80.│陽台:14.9│全部 │①丁○○所有;││ │ │光路736巷7號12│平段112地號 │層樓房 │00 │8 │ │②重測前為莒光││ │ │樓之5 │ │ │ │ │ │段3005建號;③││ │ │ │ │ │ │ │ │本建物共用45建││ │ │ │ │ │ │ │ │號、持分77/100││ │ │ │ │ │ │ │ │00,222建號、 ││ │ │ │ │ │ │ │ │持分90/10000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09-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