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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8 年司拍字第 2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264號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及6法定代理人 己○○

樓及6非訟代理人 戊○○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丁○○○等2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丁○○○之被繼承人甲○○及相對人丙○○為擔保債務,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扺押權以擔保其本人及債務人乙○○對原債權人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現在及將來一切債務之清償,嗣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91年9月3日更名為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復於96年8月31日更名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聲請人,經登記在案。又債務人乙○○於民國90年1月1日,邀連帶保證人丙○○、甲○○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700,000元,到期日110年1月18日,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等。詎債務人乙○○自97年10月18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其借款之約定,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即視同全部到期,迄今仍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扺押物云云。

二、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令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雖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債權證明影本及地籍謄本等為證,惟本件提供抵押物擔保之義務人即債務人甲○○於97年3月4日死亡,其繼承人除本件相對人丁○○○外,是否尚有他人不知,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應通知就本件債務人甲○○之繼承人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經本院於98年8月5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繼承系統表等文件,此項裁定已於98年8月12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浩進┌──────────────────────────────────────────────────────────────┐│附表:(土地) 98年度司拍字第264號│├──┬───────────────────────────┬─┬────────────┬─────────┬──────┤│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001 │彰化縣│北斗鎮 │大松 │ │367-3 │建│00 │00 │95.00 │全部 │ │└──┴───┴────┴────┴────┴────────┴─┴──┴──┴──────┴─────────┴──────┘┌─────────────────────────────────────────────────────────────┐│附表:(建物) 98年度司拍字第264號│├──┬───┬───────┬───────┬───────┬─────────────────┬────┬───────┤│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 利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要建築材料│ 範 圍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及用途 │ │ │├──┼───┼───────┼───────┼───────┼───────────┼─────┼────┼───────┤│001 │1004 │彰化縣北斗鎮四│彰化縣北斗鎮大│鋼筋混凝土造3 │1層:53.60;2層:53.60│屋頂突出物│全部 │ ││ │ │維路60巷20之1 │松段367-3地號 │層樓房 │;3層:53.60;合計:16│:9.02 │ │ ││ │ │號 │ │ │0.80 │ │ │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09-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