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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8 年司拍字第 3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345號聲 請 人 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於民國96年12月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60萬元,約定有利息及清償日,並以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扺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茲相對人未依約按月支付利息,為此聲請拍賣扺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二、按扺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扺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是以,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須登記之債權清償日期屆至,始得為之。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令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亦有明定。經查,本件抵押權登記之債權清償日期為101年12月9日,顯未屆清償日期,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稽。經本院於98年8月11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經登記而得期前請求清償之約定事項,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4日送達聲請人所指定送達代收人甲○○之處所,亦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非訟中心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附表:(土地) 98年度司拍字第345號│├──┬───────────────────────────┬─┬────────────┬─────────┬──────┤│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001 │彰化縣│員林鎮 │新員水 │ │174 │旱│00 │06 │61.90 │350/10000 │ │├──┼───┼────┼────┼────┼────────┼─┼──┼──┼──────┼─────────┼──────┤│002 │彰化縣│員林鎮 │新員水 │ │169 │建│00 │00 │76.73 │全部 │ │└──┴───┴────┴────┴────┴────────┴─┴──┴──┴──────┴─────────┴──────┘┌─────────────────────────────────────────────────────────────┐│附表:(建物) 98年度司拍字第345號│├──┬───┬───────┬───────┬───────┬─────────────────┬────┬───────┤│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 利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要建築材料│ 範 圍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及用途 │ │ │├──┼───┼───────┼───────┼───────┼───────────┼─────┼────┼───────┤│001 │29 │彰化縣員林鎮員│彰化縣員林鎮新│鋼筋混凝土造3 │1層:44.19;2層:44.19│陽台:9.08│全部 │ ││ │ │水路1段188巷9 │員水段169地號 │層樓房 │;3層:44.19;合計:13│;電梯樓梯│ │ ││ │ │弄8號 │ │ │2.57 │間:7.73 │ │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09-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