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58號聲 請 人 新利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等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當事人欄記載聲請人名稱新「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為有誤,請更正聲請人之正確名稱。
二、聲請狀附表一就抵押物彰化縣○○鎮○○段○○○○號之權利範圍記載有誤(應為1/6而非全部),請具狀更正之。
三、本件抵押物除聲請人聲請之彰化縣○○鎮○○段939、944地號土地外,尚有二筆抵押物,聲請人如欲併同聲請拍賣,請具狀聲請之。
四、聲請人所附之借據(借款金額新臺幣9,200,000元)已於民國90年6月11日到期,並非如聲請狀所載有喪失期限利益之情形,如本借款有延展到期日,請提出展期借據影本,如未延長到期日,請更正聲請狀相關內容。
五、請提出本件抵押物最新3個月內之土地、建物登記謄本正本(勿以影本代替)。
六、請提出相對人甲○○、丙○○、丁○○及借款人戊○○、己○○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以供本院審核。
七、請提出聲請狀及附表繕本7份。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