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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8 年家聲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聲字第12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中區辦事處彰化分處法定代理人 甲○○送達代收人 乙○○被 繼承人 陳之鑣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聲請人任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為新台幣壹萬參仟陸佰壹拾柒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中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財產(遺產)之現值1/100,民法第1183條、「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94年度財管字第18號民事裁定指定為被繼承人陳之鑣(男、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之遺產管理人在案,爰依民法第1183條、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規定,聲請按財產現值(陳之鑣遺留現金新台幣1,361,671元)百分之一,即新台幣13617元為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並提出本院94年度財管字第18號民事裁定及裁定確定證明書各1份為證,自堪信為真實,且核與上開法條尚無不合,爰裁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如主文所示。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美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田慧賢

裁判日期:2009-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