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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8 年家聲字第 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聲字第42號聲 請 人 乙○○以上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認可民事判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離婚判決書、中譯本及足以證明上開離婚判決書為真正之證明。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詹秀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顧嘉文

裁判案由:認可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2009-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