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聲字第81號聲 請 人 甲○○○以上聲請人請求認可民事判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呂志忠之死亡除戶戶籍謄本。
二、大陸地區河南省新鄉巿牧野區人民法院 (2002)郊民初字第661號民事判決書、公證書及海基會證明書。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詹秀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顧嘉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聲字第81號聲 請 人 甲○○○以上聲請人請求認可民事判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呂志忠之死亡除戶戶籍謄本。
二、大陸地區河南省新鄉巿牧野區人民法院 (2002)郊民初字第661號民事判決書、公證書及海基會證明書。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詹秀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顧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