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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8 年家聲字第 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聲字第81號聲 請 人 甲○○○以上聲請人請求認可民事判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呂志忠之死亡除戶戶籍謄本。

二、大陸地區河南省新鄉巿牧野區人民法院 (2002)郊民初字第661號民事判決書、公證書及海基會證明書。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詹秀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顧嘉文

裁判案由:認可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2009-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