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8 年家聲字第 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聲字第81號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可民事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5月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當事人欄及理由欄中關於「乙○」之記載,應更正為「丙○」。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詹秀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顧嘉文

裁判案由:認可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2009-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