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聲字第85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中區辦事處彰化分處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陳國峯(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民國94年8月15日死亡)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台幣叁拾壹萬柒仟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陳國峯之遺產中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財產(遺產)之現值百分之一,民法第1183條、「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以95年度財管字第64號民事裁定指定為被繼承人陳國峯之遺產管理人在案,經查鈞院97年度執字第37021號債權人黃東宏與債務人柯永輝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正在執行中,為聲請參與分配,爰依民法第1183條及「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 點第3項規定聲請按財產現值 (拍賣最低價額新台幣31,700,000元)百分之一,即新台幣317,000元為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提出本院95年度財管字第64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影本各乙份、本院民事執行處民國98年4月27日彰院97執孟字第37021號通知書影本乙份為證,聲請人之主張自堪信屬實,且核與上開法條尚無不合,爰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如主文所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謝玲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