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8 年建字第 10 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建字第10號原 告 日元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陳世煌律師

黃俊昇律師被 告 彰化縣芳苑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5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拾伍萬捌仟捌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柒仟壹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貳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陸拾伍萬捌仟捌佰柒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⑴兩造於民國96年12月13日簽訂永興養殖區進排水改善工程-

第一期工程(下稱系爭工程)工程契約書,工程總價為新台幣(下同)8,878,000元,原告於97年9月27日完工,並於同年12月4日正式驗收完成。惟原告於施作期間因材料物價飆漲致不敷成本,乃於98年1月19日函請被告依系爭工程契約書第5條第3項規定,依行政院公布之台灣地區營造工程物價指數調整增加工程款。詎被告於98年1月22日函稱系爭工程已結算驗收,並給付工程款結案,故無法依物價波動漲幅支付差價。

⑵系爭工程契約第5條第3項規定:「本契約工程進行期間,如

遇物價波動時,工程物價指數調整計價以工程開標當月之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台灣地區營造工程物價指數,以其總指數為基數,工程估驗日當月總指數之漲跌幅在2.5%以下者不予調整,漲跌幅超過2.5%者,就漲跌幅超過2.5%部分於估驗完成後計算調整。契約價金應依下列方式調整:⒈得調整之項目為材料費、施工費部分。⒉調整公式:①工程估驗日當月總指數與開標當月總指數之漲幅超過2.5%時,原契約項目部分應增加工程款依下列公式計算之:應增加工程款等於(契約金額-利雜)×(估驗日當月總指數/開標當月總指數-1)-0.025。調整計算式中物價總指數之比率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3位,第4位採四捨五入,調整金額採四捨五入計算至元為止。」。又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等相關函示,估驗日係指估驗內容之最後施工日,系爭工程實際竣工日為97年9月27日亦即契約之估驗日,97年9月份之總指數為126.30%,而系爭工程開標日為96年12月4日,該月份之總指數為11

4.10%,由此可知96年12月4日開標、12月13開工至97年9月27日竣工之系爭工程,營造工程物價指數漲幅為10.69%,遠高於行政院所定應辦理工程款調整之2.5%。原告依據系爭工程契約約定請求被告調整工程款增加給付,得請求調整之工程款為658,876元【計算式:(契約金額0000000-利雜0000

000.1)×(估驗日當月總指數/開標當月總指數-1即126.30/114.10-1)-0.025=627501),加上應增加之營業稅627501×0.05=31375,627501+31375=658876】。爰依承攬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658,87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依系爭工程契約第5條第3項第4款、第6款規定:「總指數調漲而增加工程款時,乙方應函文提出調整申請並提出調整數據及提出調整申請。」、「工程款因總指數調整而增加、扣減部分,於工程款結算時一併計算給付。」,故被告於98年1月22日及同年2月12日函覆原告:「該工程已結算驗收,並給付工程款結案,故無法依物價波動漲幅支付差價」、「物價指數調整須於工程進行期間申請」。原告於系爭工程款付款結案後再請求給付工程物價指數調整款,實與契約約定不合,被告無法給付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法院之判斷:⑴經查,原告主張系爭工程契約有約定依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

,經調整計算而增加之工程款為658,876元之事實,業經其提出工程契約書及物價調整計算表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⑵被告雖辯稱:因總指數調整而增加、扣減之工程款,應於工

程款結算時一併計算給付,原告於系爭工程款付款結案後再請求給付物價指數調整款,實與契約約定不合云云。惟原告縱使遲延提出付款之請求,亦僅生是否受領遲延問題,被告並不因此免除其給付責任,其上開所辯,委無可採。

⑶綜上,原告依承攬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658,876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8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於法均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之。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蕭秀吉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日期:2009-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