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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8 年監字第 1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監字第128號聲 請 人 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改定禁治產人監護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甲○○之親屬系統表 (須包括直系血親尊親屬、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四親等內同輩血親)及上開所有親屬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同意聲請人擔任監護人之親屬會議紀錄。若親屬會議有不能召開或難以召開之情形,其理由為何,應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詹秀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顧嘉文

裁判日期:2009-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