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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8 年移調字第 59 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即原告原 告 庚○○

8訴訟代理人 陳青來律師相對人即被告被 告 許楊

4訴訟代理人 甲○○

號被 告 宙○○

4被 告 宇○○

之被 告 F○○被 告 E○○

之被 告 未○○

2前列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天○○

4複代理人 申○○

4被 告 寅○○

號被 告 乙○

4被 告 戊○○

7被 告 巳○

弄被 告 黃○○

8被 告 丁○○

巷前列六人共同兼訴訟代理 亥○○人 4被 告 亥○○

4被 告 癸○○

1被 告 子○○

之被 告 辰○○

號被 告 卯○○

8被 告 H○○

8被 告 I○○

號被 告 G○○

0前列七人共同兼訴訟代理 丑○○人 弄前列七人共同複代理人 玄○○

4被 告 丑○○

弄被 告 辛○○

2被 告 己○○

4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玄○○

4被 告 壬○○

0被 告 J○○○

號被 告 A○○

樓被 告 L○○○

巷被 告 午○○

號被 告 丙○○○

4被 告 戌○○

號被 告 D○○

4被 告 C○○

巷被 告 B○○

4前列十人共同兼訴訟代理 申○○人 4被 告 申○○

4被 告 X○○

段被 告 N○○

段被 告 M○○

段被 告 P○○

段被 告 W○○

2被 告 V○○

5被 告 Q○○

號被 告 U○○

5被 告 T○○

段被 告 S○○

段前列二人共同兼法定代理 R○○○人 段被 告 R○○○

段前列十一人共同兼訴訟代理 O○○人 段被 告 O○○

段被 告 K○○○

段兼訴訟代理 酉○○人 7複代理人 天○○

4複代理人 申○○

4被 告 酉○○

7訴訟代理人 天○○

4複代理人 申○○

4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移調字第59號(即98年度訴字第252號)因分割共有物聲請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二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康弼周書記官 陳文俊朗讀案由:

聲請人即原告:訴訟代理人陳青來律師相對人即被告:訴代玄○○、兼訴代申○○、兼訴代O○○法 官:勸諭兩造讓步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條款如下:

一、被告宙○○、宇○○、F○○、E○○、未○○、亥○○、寅○○、乙○、戊○○、巳○、黃○○、丁○○願就其被繼承人許全所遺坐落彰化縣○○鎮○○○段○○○○號、旱、面積5562平方公尺、應有部分20分之1之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二、被告丑○○、癸○○、子○○、辰○○、卯○○、H○○、I○○、G○○願就其被繼承人許章所遺坐落彰化縣○○鎮○○○段○○○○號、旱、面積5562平方公尺、應有部分20分之1之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三、被告壬○○、申○○、J○○○、A○○、L○○○、午○○、丙○○○、戌○○、D○○、C○○、B○○願就其被繼承人許汪所遺坐落彰化縣○○鎮○○○段○○○○號、旱、面積5562平方公尺、應有部分20分之1之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四、被告X○○、N○○、O○○、M○○、P○○、W○○、V○○、Q○○、U○○、T○○、S○○、R○○○願就其被繼承人許新任所遺坐落彰化縣○○鎮○○○段○○○○號、旱、面積5562平方公尺、應有部分20分之1之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五、被告K○○○、酉○○願就其被繼承人許金培所遺坐落彰化縣○○鎮○○○段○○○○號、旱、面積5562平方公尺、應有部分20分之1之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六、兩造共有坐落彰化縣○○鎮○○○段○○○○號、旱、面積5562平方公尺之土地,同意分割如附圖所示,即編號甲部分面積1391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地○○取得,編號乙部分面積1390平方公尺土地,其中應有部分5分之1分歸被告宙○○、宇○○、F○○、E○○、未○○、亥○○、寅○○、乙○、戊○○、巳○、黃○○、丁○○共同取得,並按其等應繼分之比例保持公同共有;其中應有部分5分之1分歸被告丑○○、癸○○、子○○、辰○○、卯○○、H○○、I○○、G○○共同取得,並按其等應繼分之比例保持公同共有;其中應有部分5分之1分歸被告壬○○、申○○、J○○○、A○○、L○○○、午○○、丙○○○、戌○○、D○○、C○○、B○○共同取得,並按其等應繼分之比例保持公同共有;其中應有部分5分之1分歸被告X○○、N○○、O○○、M○○、P○○、W○○、V○○、Q○○、U○○、T○○、S○○、R○○○共同取得,並按其等應繼分之比例保持公同共有;其中應有部分5分之1分歸被告K○○○、酉○○共同取得,並按其等應繼分之比例保持公同共有。編號丙部分面積1391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己○○取得。編號丁部分面積1390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辛○○、原告庚○○分別共有取得,應有部分各2分之1。

七、被告申○○願於98年8 月23日前給付被告地○○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八、兩造願交付上開分得土地及協同辦理分割登記。

九、訴訟費用由被告己○○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聲請人即原告:訴訟代理人陳青來律師相對人即被告:兼訴訟代理人申○○、兼訴訟代理人亥○○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

書記官 陳文俊法 官 康弼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文俊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09-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