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即原告原 告 庚○○
8訴訟代理人 陳青來律師相對人即被告被 告 許楊
4訴訟代理人 甲○○
號被 告 宙○○
4被 告 宇○○
之被 告 F○○被 告 E○○
之被 告 未○○
2前列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天○○
4複代理人 申○○
4被 告 寅○○
號被 告 乙○
4被 告 戊○○
7被 告 巳○
弄被 告 黃○○
8被 告 丁○○
巷前列六人共同兼訴訟代理 亥○○人 4被 告 亥○○
4被 告 癸○○
1被 告 子○○
之被 告 辰○○
號被 告 卯○○
8被 告 H○○
8被 告 I○○
號被 告 G○○
0前列七人共同兼訴訟代理 丑○○人 弄前列七人共同複代理人 玄○○
4被 告 丑○○
弄被 告 辛○○
2被 告 己○○
4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玄○○
4被 告 壬○○
0被 告 J○○○
號被 告 A○○
樓被 告 L○○○
巷被 告 午○○
號被 告 丙○○○
4被 告 戌○○
號被 告 D○○
4被 告 C○○
巷被 告 B○○
4前列十人共同兼訴訟代理 申○○人 4被 告 申○○
4被 告 X○○
段被 告 N○○
段被 告 M○○
段被 告 P○○
段被 告 W○○
2被 告 V○○
5被 告 Q○○
號被 告 U○○
5被 告 T○○
段被 告 S○○
段前列二人共同兼法定代理 R○○○人 段被 告 R○○○
段前列十一人共同兼訴訟代理 O○○人 段被 告 O○○
段被 告 K○○○
段兼訴訟代理 酉○○人 7複代理人 天○○
4複代理人 申○○
4被 告 酉○○
7訴訟代理人 天○○
4複代理人 申○○
4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移調字第59號(即98年度訴字第252號)因分割共有物聲請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二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康弼周書記官 陳文俊朗讀案由:
聲請人即原告:訴訟代理人陳青來律師相對人即被告:訴代玄○○、兼訴代申○○、兼訴代O○○法 官:勸諭兩造讓步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條款如下:
一、被告宙○○、宇○○、F○○、E○○、未○○、亥○○、寅○○、乙○、戊○○、巳○、黃○○、丁○○願就其被繼承人許全所遺坐落彰化縣○○鎮○○○段○○○○號、旱、面積5562平方公尺、應有部分20分之1之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二、被告丑○○、癸○○、子○○、辰○○、卯○○、H○○、I○○、G○○願就其被繼承人許章所遺坐落彰化縣○○鎮○○○段○○○○號、旱、面積5562平方公尺、應有部分20分之1之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三、被告壬○○、申○○、J○○○、A○○、L○○○、午○○、丙○○○、戌○○、D○○、C○○、B○○願就其被繼承人許汪所遺坐落彰化縣○○鎮○○○段○○○○號、旱、面積5562平方公尺、應有部分20分之1之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四、被告X○○、N○○、O○○、M○○、P○○、W○○、V○○、Q○○、U○○、T○○、S○○、R○○○願就其被繼承人許新任所遺坐落彰化縣○○鎮○○○段○○○○號、旱、面積5562平方公尺、應有部分20分之1之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五、被告K○○○、酉○○願就其被繼承人許金培所遺坐落彰化縣○○鎮○○○段○○○○號、旱、面積5562平方公尺、應有部分20分之1之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六、兩造共有坐落彰化縣○○鎮○○○段○○○○號、旱、面積5562平方公尺之土地,同意分割如附圖所示,即編號甲部分面積1391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地○○取得,編號乙部分面積1390平方公尺土地,其中應有部分5分之1分歸被告宙○○、宇○○、F○○、E○○、未○○、亥○○、寅○○、乙○、戊○○、巳○、黃○○、丁○○共同取得,並按其等應繼分之比例保持公同共有;其中應有部分5分之1分歸被告丑○○、癸○○、子○○、辰○○、卯○○、H○○、I○○、G○○共同取得,並按其等應繼分之比例保持公同共有;其中應有部分5分之1分歸被告壬○○、申○○、J○○○、A○○、L○○○、午○○、丙○○○、戌○○、D○○、C○○、B○○共同取得,並按其等應繼分之比例保持公同共有;其中應有部分5分之1分歸被告X○○、N○○、O○○、M○○、P○○、W○○、V○○、Q○○、U○○、T○○、S○○、R○○○共同取得,並按其等應繼分之比例保持公同共有;其中應有部分5分之1分歸被告K○○○、酉○○共同取得,並按其等應繼分之比例保持公同共有。編號丙部分面積1391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己○○取得。編號丁部分面積1390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辛○○、原告庚○○分別共有取得,應有部分各2分之1。
七、被告申○○願於98年8 月23日前給付被告地○○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八、兩造願交付上開分得土地及協同辦理分割登記。
九、訴訟費用由被告己○○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聲請人即原告:訴訟代理人陳青來律師相對人即被告:兼訴訟代理人申○○、兼訴訟代理人亥○○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
書記官 陳文俊法 官 康弼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