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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8 年簡上字第 4 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簡上字第4號上 訴 人 乙○○ 彰化縣○○鎮○○路○○巷○○號被上訴人 甲○○ 彰化縣○○鎮○○里○○街○○號3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本院員林簡易庭97年度員簡字第225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98年7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玖佰玖拾伍元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起訴主張:上訴人於民國 (下同)94 年8 月間向訴外人洪德裕借款新台幣 (下同)159,000 元 ,並簽發支票一紙給洪德裕,屆期退票後,上訴人於94年11月30日邀被上訴人至洪德裕住處要回上開支票,經協商後,連同利息由上訴人先付5 萬元,上訴人並簽發系爭如附表所示支票為清償,經洪德裕要求被上訴人於該票上背書,因被上訴人有不動產設定抵押給洪德裕,為求債務多層保障,經被上訴人同意背書後交給洪德裕,詎系爭支票屆期退票,洪德裕屢向被告催討,上訴人均置之不理,洪德裕乃向被上訴人追償,被上訴人係背書人,所以先行代為向洪德裕清償,事後屢向上訴人催討,上訴人均置之不理,洪德裕在前案有出面稱被上訴人已將錢還給洪德裕,其為上訴人償還系爭票款,上訴人卻又不還錢,故基於代償關係,請求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122,

000 元,及自95年3 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等語。

二、上訴人辯稱:此案前經鈞院判決駁回,被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二審也終結,此又重複起訴,依法不合,系爭支票雖為上訴人簽發,然被上訴人前後案所稱理由都不一樣,上訴人拿5 萬元給洪德裕是不包含利息,債務是上訴人與洪德裕處理,與被上訴人無關,被上訴人並沒有與上訴人去洪德裕住處,系爭支票票款122,000 元則是包含利息債務13,000元在內,上訴人開系爭支票加上5 萬元給洪德裕,洪德裕將159,

000 元支票還給上訴人,債務是上訴人與訴外人洪得裕之間法律關係,與被上訴人無關,故聲明請求駁回被上訴人之訴等語置辯。

三、原審判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122,000 元,及自97年9 月

15 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而駁回其餘之訴,被上訴人就原審駁回其餘之訴部分未聲明上訴,該部分業已確定,上訴人就應給付被上訴人代償借款122,00

0 元部分提起上訴,於本院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駁回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被上訴人則聲明:駁回上訴。

四、經查:本件上訴人於94年8 月間向訴外人洪德裕借款159,00

0 元,並簽發支票一紙給洪德裕,嗣後該支票屆期退票,於94年11月30日連同利息5 萬元先支付予洪德裕,並取回159,

000 元支票後,再開系爭122,000 元之支票作為清償,因系爭支票又遭退票,遂由被上訴人於系爭支票背書,代上訴人向洪德裕為清償後,洪德裕始將支票交給被上訴人,於原審97年11月4 日言詞辯論筆錄可稽。次查,本件訴外人洪德裕於本院97年度簡上字第77號給付票款事件97年8 月14日準備程序時到庭證稱係上訴人向其借款,由被上訴人代為清償,經本院調閱上開給付票款卷宗核對無誤,復經上訴人所不爭執。揆諸被上訴人提出系爭支票及洪德裕於前案之證述,原審認本件被上訴人係主張利得償還之法律關係,與本院97年度員簡字第47號給付票款事件係不同一事件,並無一事不再理之審理法律規定之適用,又上訴人既欠負訴外人洪德裕系爭支票款,而由被上訴人代為清償後,自有票據法第22條規定之適用,即按票據上之權利,雖因本法因時效或手續之欠缺而消滅,執票人對於發票人或承兌人於其所受利益之限度內得請求返還,認上訴人應給付而未給付之系爭票款即122,

000 元即為其所受利益(積極利益),被上訴人向上訴人請求返還該項利益為有理由,核無不合,上訴人仍以該筆債務與被上訴人無關抗辯,應屬於法無據,實難憑採,從而,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命上訴人給付不當,求為廢棄原判決,為無理由,自應予以駁回。

五、本件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自毋無庸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 項、第449 條第1 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月嬌

法 官 施錫揮法 官 李言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施惠卿附表:

┌──┬──────┬───────┬───────┬─────┐│ 編 │ 發 票 日 │ 金 額 │ 提示退票日 │支票號碼 ││ 號 │ │(新臺幣) │ │ │├──┼──────┼───────┼───────┼─────┤│001 │95年2月28日 │122,000元 │95年3月1日 │AS0000000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09-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