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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8 年補字第 1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24號原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明郭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3人撤銷債權讓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83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8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培昌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吳金良

裁判案由:撤銷債權讓與
裁判日期:2009-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