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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8 年補字第 1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32號原 告 聯合報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原告因給付報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等3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46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53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15,053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培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吳金良

裁判案由:給付報費
裁判日期:2009-0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