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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8 年補字第 1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85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於民國98年5月11日具狀提起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聲請程序費用。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聲請人請求協同辦理過戶登記之土地地號及其土地謄本。

二、陳報聲請人請求協同辦理過戶登記之建物建號、登記資料及其約略價值。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培昌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金良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裁判日期:2009-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