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245號原 告 甲00000000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2人返還信託利益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70,16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培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吳金良裁判案由:返還信託利益等裁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9-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