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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8 年補字第 4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491號原 告 甲○○

號上列原告與被告星瑞建設有限公司間確認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培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范鳳月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
裁判日期:2009-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