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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8 年補字第 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60號原 告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2人清償消費借貸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9,51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培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吳金良

裁判日期:2009-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