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60號原 告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2人清償消費借貸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9,51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培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吳金良裁判案由:清償消費借貸債務裁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9-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