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70號原 告 甲○○上列原告於民國97年11月24日具狀提起撤銷拍賣抵押物裁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原告提出本事件真意究為起訴或抗告:如為起訴者,並請陳報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可得之客觀上價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培昌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金良裁判案由:撤銷拍賣抵押物裁定裁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9-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