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031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憲渥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丞盈金屬材料行有限公司間交付動產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308,954元,應徵裁判費合新台幣20,9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幼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