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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1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89號聲請人即原 告 乙○○

己○○追加原告 戊○○被 告 丁○○

甲○○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追加戊○○為原告。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而應共同起訴,如未共同起訴之人所在不明,經原告聲請命為追加,法院認其聲請為正當者,得以裁定將該未起訴之人列為原告,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 第3 項、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原告於民國97年7 月14日對相對人提起之塗銷所有權登記訴訟,訴訟標的為因繼承而取得之公同共有權利,對於繼承人戊○○必須合一確定而應共同起訴,惟其無正當理由拒而不為,有陳報狀在卷,爰聲請命該未起訴之人追加為原告等語,並提出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以為釋明。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言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登記
裁判日期:2009-06-02